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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販賣活體保育動物 可判五年罰150萬
更新日期:
2009/05/21 17:3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的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或相關產製品,都必須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李人岳報導)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需面臨罰則,但因條文斷句的失誤,導致經常出現販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卻不用面對法律責任的案例,往往造成社會誤解「賣活的沒事、賣死的有罪」。立委田秋堇還發現,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經常為了是否要處罰販賣活體保育類動物而必須諮詢農委會,公文往來往往欠缺效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或是產製品,都必須面臨刑罰。根據新修條文規定,販賣活體保育類動物及產製品者,必須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台灣中油公司在台中、通宵、大潭施作36吋海底管線工程,卻發生經費暴漲、工程延宕的狀況,其中又發生中油官員配合承包商追加預算和延約圖利的狀況,經委會也通過提案,要求經濟部將中油相關負責官員,移送檢方查辦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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