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虐待蒐證難 檢舉案多數無法成立

更新日期:2009/09/28 12:35

高雄一名男子把所飼養的小狗丟進蓮池潭內,小狗游回岸上,男子又再次抓起小狗丟進水裡,這名男子的行為被人拍攝下來後檢舉。動物檢驗所表示,從檢舉的影帶初步認定這名男子的行為已經觸法,將在近日內訪查這名男子之後開單處罰,依法可處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罰款。(林憲源報導)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所長朱家德說明,動物保護團體所檢舉的這起虐待動物案件,從檢舉的影帶看來,男子前後一共六次將小狗丟入蓮池潭內,初步認定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動檢所將在訪查這名男子,確認身分之後開單處罰,依法可以罰鍰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不等,而如果遭虐待的動物死亡,處罰更重是十萬到五十萬。

 

朱家德所長說明,高雄市一年大約會接到數百件檢舉虐待動物案件,但是實際能開單處罰的少之又少,去年只有處罰八件,今年至今也只開出兩張罰單,原因則是蒐證十分困難。朱家德表示,許多民眾聽到或看到虐待動物而提出檢舉,動檢所人員必須會同警察到場,如果檢舉人沒有拍照或錄影,等到警察抵達時,通常也無法蒐證到足夠的證據,因此大都數的檢舉案都無法成立。朱家德表示,蒐證問題成了虐待動物檢舉案能不能成立的關鍵。

 

至於虐待動物者可不可以繼續飼養寵物?朱家德表示,現行法令沒有對此做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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