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烤死狗 桃縣動物協會按鈴控告飼主與員警瀆職

更新日期:2009/07/28 10:00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為了替日前在炎熱天氣中,被飼主關在車內而活活烤死的雪納瑞犬伸冤,台灣樂活動物協會及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一群志工,今日上午至桃園地檢署按鈴申告,控告郭姓飼主置狗於危險環境中,也控告中壢市普仁派出所警察瀆職,沒有在第一時間內依法搶救雪納瑞犬,導致狗兒在極度酷熱中痛苦身亡。

 

動物協會志工一行20餘人,帶著古代牧羊犬等數條狗到地檢署,高舉著「熱,救我!」、「官僚殺狗」、「草菅狗命」、「警察瀆職」等牌子。台灣樂活動物協會常務理事趙秀華,抱著一條雪納瑞犬用狗的前腳按鈴申告,希望法律還給枉死的雪納瑞犬一個公道,懲罰違反動保法的郭姓飼主及瀆職警察,希望藉此提告喚醒大眾注意,不要有類似「車內熱死狗」的事情再度發生。

 

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表示,任何一個有同情心的人看到狗在車內做生死邊緣的掙扎,都應該感同身受,盡全力搶救。動物協會志工以「只因我不是馬小九?」行動劇表現汽車節節高升的溫度,雪納瑞犬無力的吶喊,警察喝著冷飲,慢條斯里踱步在車外,高舉著「於法無據」、「找不到車主」、「私人領域」、「我怕被告」等牌子眼睜睜送雪納瑞犬步入死亡。諷刺人民保母冷酷無情,見死不救。也表現出「警察保護自己過頭,置動物生命為敝帚」之荒謬行徑,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吳嘉珍指出台灣的法律中動物是屬於飼主的財產,但即使是財產也受法律之明文保護。警察職權行法第26條中規定「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另外刑法第24條第1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也定有緊急狀況可以進入私人領域之條文。普仁派出所警察不依上開法令之危機處理方式救援,反而以「怕被飼主提告」等似是而非的見解,來推託自己沒有在適當時機挽救雪納瑞生命的責任。如此草菅狗命,漠視法令的行為,有嚴重瀆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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