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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寵物莫棄之不顧 違法恐涉刑責

更新日期:2009/07/16 10:33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媒體報導桃園縣發生犬隻悶死車內案件,農委會畜牧處提醒飼主,「動物保護法」規範飼主責任,包含避免動物受傷害,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寵物切勿棄之不顧。

 

農委會是動保法的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這次寵物狗被悶死車內事件,農委會畜牧處特別提醒飼主,「動物保護法」規範飼主責任涉及刑責,責任包含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民眾照顧寵物要當成人類的生命關愛、負責。

 

畜牧處並說,若因經濟因素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可請各地動物保護單位協助,不可棄之不顧。

 

農委會另提醒民眾,「動物保護法」第 5條規定,動物飼主以年滿15歲者為限,除要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之外,還要提供適當食物、飲水、充足的活動空間、法定動物傳染病的必要防治及其他妥善照顧,並注意生活環境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養牠就要珍愛其生命權。

 

農委會畜牧處特別呼籲民眾,飼養寵物前務必三思,須以終養為最優先考量,切勿一時興起隨潮流而飼養寵物。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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