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院三讀 販賣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皆要罰

更新日期:2009/06/13 06:05 王韋婷

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或是相關產製品,皆須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條文文字斷句不清的關係,導致常常發生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需面臨罰則,但是販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卻不用面對法律責任的案例,加上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往往也因為是否要處罰販賣活體保育類動物,而必須諮詢農委會,漫長的公文往來,欠缺效率。

 

三讀通過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進行文字修正,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或是產製品,都必須面臨刑罰,也不會再發生販售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有法律責任;賣「活」的保育類動物卻沒事的情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天使和愛貓妙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