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禁買賣活體保育動物

更新日期:2009/06/12 18:45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擴大保育範圍,避免民眾觸法。

 

現行野保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以日前發生「屏東養龜大王」案件為例,檢警花費心思追蹤、查緝犯罪,但屏東地方法院以未違反野保法第35條規定,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才有罪,買賣活體為「無罪」,使野保法未能落實保護野生動物的精神,也讓犯罪者逍遙法外。

 

修正條文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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