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隨牠去 挨撞…你有責

更新日期:2009/05/25 04:09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遛狗不能放封任意跑,否則被車撞難獲全額賠償!

 

97年9月間,家住台中的陳姓狗主開車搭載愛犬遊墾丁,行經墾丁大街大灣路時,讓小狗下車在停車場小便,不料,狗在馬路旁被駕車趕上班的吳姓被告撞傷,被告以上班遲到為由,遞名片承諾會負擔狗隻醫藥費,狗主才讓被告離開,警方據報受理備案,以為雙方會和解收場。

 

小狗被送到潮州動物醫院急救,隔天再帶往台中另一醫院就診,四肢關節及骨盤都脫臼,韌帶也斷裂,4天後,陳妻打電話欲與被告商討醫療費用,竟被對方咆哮,還改稱當時並無過失,不負任何醫療責任,狗主憤而提告,索賠醫藥費3萬5550元。

 

狗主指控被告肇事因企圖逃逸,才又輾過愛犬的身體,只因同情被告來不及上班,恐丟工作,才沒保留現場,卻換來推諉卸責。

 

被告反怪狗主沒把愛犬拴住,強調因遭電箱阻擋視線,突見4公尺外有小狗橫衝,來不及閃避,質疑狗主違反「動物保護法」,應防止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因此拒賠一毛錢。

 

雙方各執一詞,又未保留現場,法官只好依常理判斷,倘若狗主能以鐵鍊、繩索綁住小狗,或不叫喚小狗自行穿越馬路,有甚高機率避免此一交通事故,另被告指狗被撞時,毫髮無傷,懷疑狗主事後傷狗索賠,但法官認為不合理。

 

不過,因被告自承於4公尺前發現小狗,法官表示,被告若能注意車前狀況,或保持安全距離,當可避免肇事,裁定被告只需負2成責任,狗主人要負8成責任,判決被告賠償7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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