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料管理法制定牛步化 監院糾正農委會

更新日期:2009/05/07 00:05 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6日通過監委程仁宏、楊美鈴糾正行政院農委會提案。

 

監委程仁宏指出,農委會輕忽怠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3年6月24日第114次委員會議:促請「儘速就寵物飼料管理措施加以規範」的決定,與立委暨消保團體等各界民意多次反映敦促該會儘速制定專法管理的建議,消極被動地延宕立法期程多年。

 

又該會於制定寵物飼料管理法之前,也未能籌謀其他有效的納管替代方案,縱任類似案件重蹈覆轍,涉有重大怠失。

 

程仁宏說,93年6月24日行政院消保會第114次委員會議,就「寶路狗飼料造成狗隻腎臟病事件」報告案,曾決定「請主管機關農委會儘速就寵物飼料管理措施加以規範,以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而立法院前立委陳學聖於93年3月12日建請「針對寵物飼料,確有必要管理,以保障飼主權益」。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3年3月24日的記者會,也呼籲政府權責單位要儘速訂定寵物(動物)飼料管理辦法,前立委賴幸媛更於94年8月16日召開「寶路狗糧飼主疑似集體慢性中毒記者會」,並在新聞稿中,明確要求「農委會應該在一個月內擬出寵物飼料納管的方案」。96年11月20日消基會再次呼籲主管機關不應再漠視飼主及寵物的權益與安全,應儘速立法!

 

程仁宏表示,可是農委會未能遵照和及時回應各界民意多次殷切建議與呼籲,直到97年12月22日被指定為寵物及相關產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在本院調查後,始加速研議制定專法草案,延宕立法。

 

其次,農委會在制定寵物飼料管理法之前,未能本於權責,妥為綢繆有效納管替代方案,縱任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程仁宏說,查現行飼料管理法的主管機關為農委會,可是依據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所指飼料僅及於經濟動物飼料,並不包括寵物飼料。

 

依理農委會應當為寵物飼料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本於權責,積極輔導相關產業團體自行訂定相關基準自主管理,來強化寵物飼料的自我把關措施。

 

也可考量依現行消保法等規定,審視消費生活的發展必要,強化將得採取的各項必要措施,並歸納整理訂頒管理規範,俾規制業者及提供地方機關執行的參考依據,以利維護寵物飼主權益。

 

程仁宏指出,93年3月間爆發「寶路」飼料事件,致近萬隻狗集體死亡案,激起飼主民怨沸騰;98年1月間,台灣再度發生由吉泰公司生產的泰旺及彼特飼料含有黃麴毒素,造成數百隻寵物,因食用該飼料而集體暴斃死亡事件,足見農委會未能記取上開93年3月間的慘痛教訓,於制定寵物飼料管理法之前,妥為規劃其他有效納管的替代方案,疏失重大。

 

監委楊美鈴強調,鑑於少子化、高齡化、單身人口增加等人口結構的改變,加上生活壓力沉重,人際關係疏離及情感關係重整等社會生活型態的影響,寵物被視為家庭成員、伴侶,甚至被飼主視如己出,因此飼主對寵物食衣住行育樂等相關需求的重視程度逐漸增加。

 

依據農委會97年度委託調查研究結果,推估我國寵物犬貓市場相關消費規模約新台幣250億元,顯見無論寵物犬貓總數量與其市場規模均頗為龐大。且近來寵物飼料發生黃麴毒素含量過高問題,造成不少寵物傷亡,社會民意迭次要求制定專法妥善管理。

 

程仁宏、楊美鈴指出:本於「愛屋及烏」的精神,也關注此一攸關數百萬寵物「動物權益」的重大課題,他們鄭重要求農委會務必要儘速完成寵物飼料管理法草案的相關法制作業,並徹底落實寵物食品的各項把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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